(2017)闽0481执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樊善东、欧琳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539号移送执行人:本院生态庭。被执行人:樊善东,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欧琳琳,女,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永安市诚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巴溪大道1599号3幢601室。组织机构代码:67650327-3。法定代表人:郑诚松,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樊善东、欧琳琳、永安市诚上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闽0481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樊善东、欧琳琳、永安市诚上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95.5元。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伟显审 判 员 肖 懿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