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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魏园与毕照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园,毕照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民终10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园。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霞。上诉人(原审原告):毕照。上诉人魏园因与毕照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魏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霞、上诉人毕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魏园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双方系自愿订婚,礼金聘礼是双方自愿赠与。双方订婚后,毕照有新的恋人,经常殴打魏园,还抢夺魏园的一部手机,欺骗女方的感情,毕照系过错方,故不应退还聘礼和礼金,并要求毕照退还手机。二、毕照提出退婚后,魏园返还了毕照赠与的项链、戒指等物品,已做到了仁至义尽。三、毕照提出退婚,殴打、欺骗魏园,并将她手机里的私密的东西在朋友圈转发,使其身心受到了极大打击,应给予精神和经济补偿。四、双方退婚后,毕照损坏魏园的车辆,毕照应当承担修理费用。五、一审办案法官与毕照家属有私人交情,偏袒毕照一方,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对上诉人一方态度差,未尽到调解责任。毕照辩称,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为前提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应该返还。订婚后魏园在网上认识新男友,魏园自己也承认,应该赔偿他精神损失费。手机不是他抢的,他给魏园退还手机魏园家不要,魏园也将他的一部手机拿走。他没有把魏园的车辆损坏。毕照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改判由魏园退还彩礼18000元、衣服钱165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魏园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在双方订婚时魏园退还的2000元是赠与他的衣服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魏园应当全额返还彩礼18000元。二、原判对于16500元衣服钱性质认定错误,这是以结婚为前提给付的现金,故也应返还。魏园辩称,双方订婚后毕照给了她16500元衣服钱和18000元彩礼,她也给了毕照2000元衣服钱,彩礼和衣服钱都是赠与,不应返还。订婚前毕照给了魏园一部手机。毕照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8000元、衣服钱16500元,合计34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16年3月8日,原、被告按照延安当地风俗举办了订婚仪式。订婚时,原告给被告彩礼18000元及衣服钱16500元,被告向原告退还彩礼2000元。双方先因被告年龄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在被告年龄符合条件后仍未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现因彩礼返回问题经多次协商未果,故成诉。一审法院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受当地风俗习惯影响,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和财物,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毕照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给付被告彩礼,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具体的返还数额,原告向被告给付衣服钱16500元属赠予,依法不予返回。原告实际向被告支付彩礼为16000元,依法应予以返还16000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判决:被告魏园自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毕照返回彩礼16000元。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数额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被告魏园承担331.5元(在判决生效时一并向原告支付)。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毕照向法庭提交了两组证据:1、手机发票一张,证明2015年10月25日购买了苹果4S手机一部,价值3688元,魏园将他的手机拿走,要求返还。上诉人魏园质证认为,该手机发票在一审开庭时没有出示,不能作为新证据。本院认为,毕照在一审法院起诉时并没有请求返还该手机,也没有向法庭出示相关证据,且在二审期间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故对此不予一并审理,毕照可另行起诉。2、毕照和魏园的微信聊天记录7份,证明魏园在双方订婚后有出轨行为,魏园是过错方。上诉人魏园认为聊天记录她不清楚,不予质证。本院认为,微信聊天记录并不能反映出聊天人分别是谁,且不能证明魏园有出轨行为,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除魏园向毕照退还2000元彩礼的事实不予认定外,对其余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2016年3月8日,魏园和毕照订婚时,魏园从18000元彩礼中给了毕照2000元衣服钱。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1、魏园是否应当返还毕照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魏园收取毕照给付的彩礼18000元,且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故应予返还。2、魏园是否应当返还毕照给付的衣服钱。毕照给付魏园家人的衣服钱属于赠与行为,故不予返还。3、毕照持有魏园的苹果牌手机是否应当返还。该案在一审期间,魏园要求将手机折价折抵彩礼,但在二审时又请求返还手机,且在一审期间没有提起反诉,故不予一并审理,魏园可另行起诉。4、毕照是否应当赔偿魏园精神损失费以及毕照承担损坏魏园车辆的修理费用。因与本案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故不予一并审理,当事人可另案起诉。5、一审办案法官是否存在偏袒毕照。因魏园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毕照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魏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当,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二、由上诉人魏园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毕照返还彩礼18000元。三、驳回上诉人毕照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31.5元,由上诉人魏园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由上诉人魏园负担200元,上诉人毕照负担2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闫小虎审 判 员  武 烨代理审判员  李欣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樊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