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5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与浙江同祥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浙江宁远塔桅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浙江同祥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浙江宁远塔桅制造有限公司,张宝康,闻秀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651号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群贤路以北兴银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44126060L。代表人:高浩根,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系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兴,系该行员工。被告:浙江同祥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白木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434708045。法定代表人:阮王宝,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浙江宁远塔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236034469。代表人:吕晓华。被告:张宝康,男,197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闻秀娟,女,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诉浙江同祥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浙江宁远塔桅制造有限公司、张宝康、闻秀娟、徐慰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8,937元,减半收取39,46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4,469元,由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杉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