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02民初2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杰与苗海明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2922号申请保全人郭杰,女,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保全人苗海明,男,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上列当事人因郭杰诉苗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郭杰于2017年8月22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保全被保全人苗海明所有的价值40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郭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查封被保全人苗海明所有的价值40万元的财产。审 判 长  马学彦审 判 员  历建山审 判 员  杨家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丁俊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