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贾雯净与眉县营头镇中心小学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雯净,眉县营头镇中心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715号申请执行人:贾雯净,女。法定代理人:贾彩会,女。被执行人:眉县营头镇中心小学。法定代表人:王希敏,系该校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雯净与被执行人眉县营头镇中心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2017)陕0326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2340.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案款2340.50元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6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