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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执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谢军、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军,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3执保20号申请执行人:谢军。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谢军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923民初123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银行、工商总局、网上银行、车辆登记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923民初1237号民事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忠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