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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行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赵秀臻和青州市公安局等人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臻,青州市公安局,青州市人民政府,李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781行初68号原告赵秀臻,女,1950年4月16日生,汉族。被告青州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张伯涛,局长。被告青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鞠立强,市长。第三人李明玉,男,1988年2月17日生,汉族。原告赵秀臻诉被告青州市公安局、青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李明玉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秀臻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建华人民陪审员  张同杰人民陪审员  郭庆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房国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