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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执184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俞华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俞华平,俞水明,浙江黑猫神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1执184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699538941N。负责人:寿春潮,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俞华平,女,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俞水明,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浙江黑猫神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建工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687895233K。法定代表人:章林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81民初1162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俞华平、俞水明共同共有的坐落于诸暨市陶朱街道海关北路陶居苑二期10幢020701室(含地下车库000415地下车位15.37平方米)的房地产。现因上述房产已拍卖归买受人买受人俞栋(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俞华平、俞水明共同共有的坐落于诸暨市陶朱街道海关北路陶居苑二期10幢020701室(含地下车库000415地下车位15.37平方米)房地产[房屋预售登记证号:诸房预商字第00051163、00051164号]的查封。上述房地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俞栋时起转移的查封,设立在上述财产上的所有轮候查封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