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2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雷渐华与被执行人简剑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渐华,简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520号申请执行人:雷渐华,男,汉族,1962年5月18日生。被执行人:简剑峰,男,汉族,1977年12月30日生。申请执行人雷渐华与被执行人简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云0112民初4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雷渐华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简剑峰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驰原审 判 员  李江永代理审判员  周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瑞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