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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2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威强与新蔡木荣奥斯卡商贸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威强,新蔡木荣奥斯卡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464号原告:李威强,男,1992年9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新蔡木荣奥斯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月亮湾街道仁和大道中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9MA3XCJRE6J。法定代表人:顾伯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该公司法制办公室责任。原告李威强与被告新蔡木荣奥斯卡商贸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李威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威强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李威强负担。审判员  王煜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