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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保明、柯娇俤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保明,柯娇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996号申请执行人:陈保明,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柯娇俤,男,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申请执行人陈保明与被执行人柯娇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长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2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43297.3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决定由处置人林磊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院依职权进行调查,现查明如下事实:本院经向长乐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位于长乐市××新××村新××路××房屋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0××××8,地号:(××)-××];经向长乐市公安局查询,无被执行人车辆登记记录;经向中国工商银行长乐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长乐支行、中国银行长乐支行、中国建设银行长乐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长乐支行、兴业银行长乐支行、长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交通银行福州长乐支行、海峡银行长乐支行、中国光大银行长乐支行、恒丰银行长乐支行、招商银行长乐支行、中信银行长乐支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建分行等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长乐市××新××村新××路××房屋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0××××8,地号:(××)-××],因其房屋系被执行人及其亲属的生活所必须的农村住房,并且被执行人已身患重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该房屋不宜拍卖、变卖或抵债。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后恢复执行。以上事实由长乐市公安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公安局查询的执行日志,上述金融机构查询反馈信息表及申请执行人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本案宜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乐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20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添津审判员  郑军育审判员  肖丽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丽英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