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民辖终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陆长洪、杨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长洪,杨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民辖终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长洪,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建忠,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上诉人陆长洪与被上诉人杨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陆长洪不服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2017)闽0430民初5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陆长洪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非借贷纠纷,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转款仅为向上诉人缴纳保证金,本案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在管辖异议阶段对本案纠纷所涉法律关系的认定主要以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由来作形式审查判断,本案纠纷系民间借贷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杨建忠起诉要求还款,杨建忠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小 放审判员 张 志 历审判员 林 玮 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彤薇(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