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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民初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高文章与李治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章,李治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1850号原告:高文章,男,1942年7月8日出生,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成慧,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治忠,男,1968年8月2日出生,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亮,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文章诉被告李治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文章撤诉。案件受理费1284元,减半收取6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远立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