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执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1800宜兴市伏东装潢彩印有限公司与许梅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兴市伏东装潢彩印有限公司,许梅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1800号申请执行人宜兴市伏东装潢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伏东彩印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东山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443647。法定代表人周浩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明(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许梅珍,女,1964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伏东彩印公司与许梅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苏0282民初89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许梅珍应归还伏东彩印公司借款1625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10元,由许梅珍负担。被执行人许梅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伏东彩印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许梅珍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许梅珍名下有农村房一套,除以上资产外本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许梅珍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执行标的额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282民初89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何林代理审判员 钟云明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桢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