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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4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湖南嘉雅房地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郭正平、陈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嘉雅房地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郭正平,陈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4民初956号原告湖南嘉雅房地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新世纪大道(新汽车站对面)法定代表人:淳瑞平。委托代理人侯兰香(特别授权),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运科(一般代理),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正平。被告陈慧。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原告湖南嘉雅房地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雅置业公司)与被告郭正平、陈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雅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兰香、陈运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正平、陈慧经法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嘉雅置业公司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商品房屋买卖欠款15万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涉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30日,被告夫妇在原告处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合同载明了该房买卖的付款方式及期限,对双方的违约行为进行了规定。原告按合同交付房屋后,被告对该房装修并进驻,但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致使原告多次上门和信息催缴房款,被告虽做出承诺,但未能兑现,一直拖欠购房款至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郭正平、陈慧未予答辩,没有提供证据,本院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被告郭正平、陈慧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30日,被告郭正平、陈慧夫妇在原告嘉雅置业公司处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以38万元的价格购买原告嘉雅置业公司开发的嘉雅豪园楼盘的一套住房第4栋第11层1105房。另外又签订《商品房销售补充协议》对物业管理等问题进行了约定,被告郭正平、陈慧均在上述两份买卖合同上签名。合同约定2012年8月30日支付总房款的30%即12万元,被告实际上只支付了首付款10万元,约定余款28万元待住房公积金办理贷款下来还清,具体到当年年底还清。但被告郭正平、陈慧一直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征信问题无法办理贷款为由,未付清余款。后被告陆续支付13万元购房款,被告郭正平于2016年7月10日向原告嘉雅置业公司出具欠条:“今欠到嘉雅房地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商品购房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说明:因住房公积金贷款征信问题无法办理),欠款人:郭正平,2016.7.10”。因被告没有还款,原告嘉雅置业公司多次催要不到,遂起诉,要求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本院依原告申请,对两被告的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又查明,原告嘉雅置业公司已经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于2012年9月30日前向被告交付了房屋。被告对该房已经装修并居住。该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了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1.5(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以上事实和经过,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被告夫妇身份证明、商品房购销合同书、商品房销售补充协议、两被告结婚证复印件、欠条一张,原告催讨房款的有关信息往来,以及本院庭审记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8月30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购房款的付款方式及期限,并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被告在原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没有付清购房款,构成违约。被告尚欠原告购房款15万元属实,有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被告郭正平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足以推翻,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当时被告郭正平、陈慧系夫妻关系,均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名,支付购房款属于夫妻共同义务。原告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过高,因双方合同第七条约定违约金标准为“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1.5”,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以15万元为基数,以被告出具欠条之日即2016年7月1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郭正平、陈慧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湖南嘉雅房地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购房款人民币15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5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0日开始,按日万分之1.5计算至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4820元,由被告郭正平、陈慧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飞涛审 判 员  贺应征人民陪审员  杨放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颜 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