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4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潘龙山与杨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龙山,杨志勇,王奎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4605号原告:潘龙山,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惠平,东台市溱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志勇,男,195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第三人:王奎勇,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原告潘龙山与被告杨志勇、第三人王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潘龙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龙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龙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潘龙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园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