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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3民初2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翁玉琴与范春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3民初2148号原告:翁玉琴,女,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超,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峰,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春兰,女,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宁江,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翁玉琴与被告范春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翁玉琴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翁玉琴以与范春兰庭外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翁玉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翁玉琴负担。审 判 长  柯月香审 判 员  傅瑞芳人民陪审员  崔永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颜楚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