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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贺州市平桂电力有限公司、黄润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州市平桂电力有限公司,黄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209号申请执行人:贺州市平桂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平桂区。法定代表人:黄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莹,女,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黄润,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贺州市平桂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润关于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2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申请人没有提供财产线索,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国栋代理审判员  何 祁代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虞始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