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2执异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临海市乾鑫锻件有限公司、浙江丽水新亿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嘉龙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海市乾鑫锻件有限公司,浙江丽水新亿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嘉龙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异36号申请人:临海市乾鑫锻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南山村。法定代表人:周峰,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丽水新亿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嘉龙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城北街893-1号。负责人:吴威龙,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海市乾鑫锻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丽水新亿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嘉龙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临海市乾鑫锻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浙江丽水新亿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查明,临海市乾鑫锻件有限公司与浙江丽水新亿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嘉龙分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2016)浙1082民初67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浙江丽水新亿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嘉龙分公司至今尚未清偿债务。另查明,浙江丽水新亿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嘉龙分公司的总公司为浙江丽水新亿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浙江丽水新亿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嘉龙分公司作为浙江丽水新亿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其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申请执行人临海市乾鑫锻件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法人即浙江丽水新亿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浙江丽水新亿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浙江丽水新亿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在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向临海市乾鑫锻件有限公司支付48612.85元及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8月9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周才顺审 判 员  何冬英人民陪审员  陈敏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占敏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