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民抗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宋娥、崔爱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娥,崔爱红,崔宗阳,詹伟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抗68号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宋娥,女,汉族,1950年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崔爱红,女,汉族,1974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崔宗阳,男,汉族,1978年5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詹伟杰,男,汉族,1979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路**号天元洛玻写字楼。法定代表人:赵松淼,该支公司经理。申诉人宋娥、崔爱红、崔宗阳因与被申诉人詹伟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民终字第478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豫检民(行)监〔2017〕4100000013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邓 青 林代理审判员 王 志 刚代理审判员 皇甫文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芳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