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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韩凤娇与耿文民、菏泽市牡丹区交通服务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凤娇,耿文民,菏泽市牡丹区交通服务公司,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322号原告:韩凤娇,女,汉族,1963年10月2日出生,住菏泽市开发区。被告:耿文民,男,汉族,1972年11月5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交通服务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曹州路4号。负责人:王松龄,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长江路28号华新国际大厦15A.负责人:胡国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凤娇与被告耿文民,菏泽市牡丹区交通服务公司、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凤娇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凤娇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凤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韩凤娇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