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4执33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林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绵阳迪艾斯汽贸有限公司、绵阳福特继电器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生,绵阳迪艾斯汽贸有限公司,绵阳福特继电器有限公司,绵阳新元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红卫,唐玉莲,唐语恒汐,何素蓉,任生杰,彭全忠,谢雨廷,李佳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4执33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林生,男性,1975年5月5日出生,住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解放街71。被执行人:绵阳迪艾斯汽贸有限公司,住所:绵阳市经开区贾家店街119号。法定代表人:彭全忠,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绵阳福特继电器有限公司,住所:绵阳市经开区机场东路221号。被执行人:绵阳新元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绵阳市经开区机场东路221号。被执行人:李红卫,男性,1964年10月1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南湖街***号附***号。被执行人:唐玉莲,女性,1974年3月16日出生,���绵阳市涪城区剑南路西段**号*栋*单元*号。被执行人:唐语恒汐,女性,1999年5月15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剑南路西段**号*栋*单元*号。被执行人:何素蓉,女性,1968年1月2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南湖街***号附***号。被执行人:任生杰,男性,1978年1月25日出生,住绵阳市高新区飞云大道东段**号**幢*单元***室。被执行人:彭全忠,男性,1982年12月13日出生,住绵阳市游仙区观太乡卢家坪村**组。被执行人:谢雨廷,女性,1980年3月8日出生,住绵阳市高新区飞云大道东段**号**幢*单元***室。被执行人:李佳学,女性,1993年1月6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南湖街***号附***号*楼。本院在执行林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绵阳迪艾���汽贸有限公司、绵阳福特继电器有限公司、绵阳新元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红卫、唐玉莲、唐语恒汐、何素蓉、任生杰、彭全忠、谢雨廷、李佳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销对唐语恒汐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724执338号案件对被执行人唐语恒汐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涣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