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4执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西荣城建设有限公司、江西港源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荣城建设有限公司,江西港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4执106号之一申请人江西荣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文体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44253393L。被执行人江西港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095608309。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西荣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港源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可以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献忠审 判 员 卢 伟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廖诚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