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刑更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翁炳盛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翁炳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刑更215号罪犯翁炳盛,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南口监狱服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1日以(2004)揭中法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炳盛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2日以(2005)粤高法刑一复字第8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4次,共计1年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8年。刑期执行至2028年11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执行机关南口监狱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南口监��认为,罪犯翁炳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翁炳盛在2014年下半年、2015年上半年、2015年下半年、2016年上半年、2016年下半年、2017年上半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共获监狱表扬3次,3次被评为半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翁炳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罪犯翁炳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7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春华审判员 张 韫审判员 李宁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