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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民初2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朱某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2753号原告:朱某,男,1989年10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农村居民,初中文化,现住砚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思毕,云南诚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309680681X。负责人:漆新华,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文山市建民路经园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福俊,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诉讼期间,原告��要求在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0.00元,减半收取1330.00元,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廖玉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