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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2017)湘1102民初1870号永州市某某协会与黄某、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市某某协会,黄某,王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2民初1870号原告:永州市某某协会,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法定代表人:寒某,理事长。被告:黄某,女,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告:王某某,男,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原告永州市某某协会与被告黄某、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永州市某某协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永州市某某协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永州市某某协会负担。审判员  彭剑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婷婷附援引相关法律条文的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