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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3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石海军与王守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海军,王守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3365号原告(反诉被告):石海军,男,1980年9月20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白海茹,女,1982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郭尧,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王守娟,女,1989年6月8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赵文军,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海军诉被告王守娟中宫格使用权出租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白海茹、郭尧,被告王守娟及委托代理人赵文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石海军辩称:2015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松原中宫格练字江北出租使用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必须保证在本合同终止后被告及其亲属不得直接或间接开办或与其他第三方合作开设其他任何形式的硬笔教学机构、教学点或班级。双方终止协议后,被告在名苑教育开办练字速成班使用翻印中宫格教材,被告违反双方签订的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开办硬笔教学点并停止使用原告在松原独家代理的中宫格教材授课行为,支付给原告违约金和培训费50000元。王守娟辩称及反诉称:原告不是中宫格书法练字松原区域代理人,其无权出租收取中宫格练字专利权使用受益费,其收取被告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的事项是法律禁止条款,严重侵犯被告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应返还被告41000元。石海军辩称:被告反诉不具备反诉的主体资格,同时被告反诉的理由不成立。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松原中宫格练字江北出租使用协议,原告将中宫格练字江北出租给被告使用经营三年,从2015年4月1日起至2018年4月1日止,经营使用费为50000元。2017年3月24日双方解除该协议,原告返还被告用费9000元。双方解除协议后,被告在其他地方开办练字教学,使用中宫格教材。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宫格练字江北出租使用协议涉及中宫格教材使用、练字方法。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松原中宫格江北出租使用协议,该协议涉及中宫格教材使用、练字方法,该协议内容涉及专利权,属于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由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反诉费413元由本院退还给被告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倪 华人民陪审员 朱 晶人民陪审员 李秀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洪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