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3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宋庆与商水县博能燃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庆,商水县博能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3153号原告宋庆,男,生于1989年1月5日,汉族,住淮阳县。委托代理人于洪亮,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商水县博能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水县周商路新城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753886256M。法定代表人邵君,总经理。原告宋庆与被告商水县博能燃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庆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桂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蒙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