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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3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宋庆与商水县博能燃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庆,商水县博能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3153号原告宋庆,男,生于1989年1月5日,汉族,住淮阳县。委托代理人于洪亮,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商水县博能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水县周商路新城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753886256M。法定代表人邵君,总经理。原告宋庆与被告商水县博能燃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庆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桂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蒙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