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执8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柳斯韦华、程丹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斯韦华,程丹云,曾华纯,福建程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8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柳斯韦华,男,198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枫、徐清雪,福建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程丹云,女,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执行人:曾华纯,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福建程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高湖村佛亭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811392370。法定代表人:曾华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斯韦华与被执行人程丹云、曾华纯、福建程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程丹云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闽江大大81号旭辉花园7#2701单元房产(房产权证号R0××12)以及该小区1#-7#楼连接体地下一层198车位(房产权证号R1××77)均已被闽侯县人民法院查封并正在执行,本院已按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7年7月31日向闽侯县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参与分配函。此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思三审 判 员 王 波代理审判员 林铭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胜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