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人家兴环保机砖厂与谭红玉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家兴环保机砖厂,谭红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128号申请执行人家兴环保机砖厂,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荷田乡社凼村。负责人:阳恩明,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执行人谭红玉,男,汉族,1963年10月29日出生,住隆回县。申请执行人家兴环保机砖厂与被执行人谭红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6)隆民一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由被告谭红玉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支付原告家兴环保机砖厂材料款137925元,承担受理费3055元。但被告谭红玉没有履行义务,家兴环保机砖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又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家兴环保机砖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异议。本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隆民一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任 平审判员 刘 顺 松审判员 邹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国 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