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23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魏宝章与杨建新、郭彦林、牛生民借款合同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宝章,杨建新,郭彦林,牛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23执439号申请执行人魏宝章,男,汉族,1952年1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定边县。被执行人杨建新,男,汉族,1968年5月6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郭彦林,女,汉族,1967年2月24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牛生民,男,汉族,1970年5月12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在执行魏宝章与杨建新、郭彦林、牛生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323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杨建新、郭彦林、牛生民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魏宝章借款128000元,案件受理费1430元,并承担执行费1820元,以上共计131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杨建新、郭彦林、牛生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三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杨建新、郭彦林、牛生民名下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杨建新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10000元,下欠121250元(包括案件受理费1430元,执行费1820元)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杨建新、郭彦林、牛生民进行传唤,被执行人杨建新与申请执行人魏宝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于下欠的121250元,被执行人杨建新从2017年8月份开始每月月底偿还3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同时申请执行人魏宝章表示现不需将被执行人杨建新、郭彦林、牛生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博审判员 陈建宝审判员 高 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沙明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