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民初2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任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81民初2357号原告:任某,女,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农民,现住本村,。被告:彭某,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农民,。原告任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任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任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任某负担。审判长 郝海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买庆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