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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郎立与左欣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立,左欣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1208号原告:郎立,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辉县。被告:左欣科,男,199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赞皇县。郎立与左欣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郎立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郎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郎立负担。审判员  李文峰书记员  李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