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郎立与左欣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立,左欣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1208号原告:郎立,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辉县。被告:左欣科,男,199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赞皇县。郎立与左欣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郎立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郎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郎立负担。审判员 李文峰书记员 李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