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胶州市金晟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贝磊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胶州市金晟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贝磊,王倩倩,青岛浩磊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949号申请执行人胶州市金晟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郭光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江,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刘贝磊,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刘建国,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倩倩,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刘建国,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浩磊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刘贝磊,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胶州市金晟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贝磊、王倩倩、青岛浩磊家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了(2017)鲁0281民初60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05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2017年8月22日被执行人缴纳了执行费7458元。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2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份已给付申请执行人15万元,2017年9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5万元,余款自2017年9月16日起四个月月内,每月还款43846元,直至还清余款为止,若任意一笔逾期不付,申请执行人可要求执行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民初60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