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席靖、殷春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靖,殷春林,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377号申请执行人席靖,男,1997年1月17日生,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殷春林,男,1972年2月28日生,住九江市濂溪区。被执行人殷明,男,1991年10月13日生,住九江市濂溪区。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席靖申请殷春林、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03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殷春林、殷明应支付申请人席靖案款85864.14元,承担执行费1187.96元。现因被执行人殷春林、殷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3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忠 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