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行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彭震环与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震环,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4行初47号原告彭震环,男,汉族,1957年6月26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定代表人周应海,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余振洋,该区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崔旭,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震环诉被告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震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震环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李 平人民陪审员 张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汪絮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