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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7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林杰、邹先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7执5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蓝山县。负责人:廖军,男,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林杰,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邹先梅,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林杰、邹先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7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林杰、邹先梅达成和解并按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7民初14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