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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6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商丘市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030号原告商丘市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公司员工。被告许某。原告商丘市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丘市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银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娈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