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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0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上海骏旗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金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骏旗电气有限公司,上海金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0908号原告:上海骏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徐飞宇,董事长。被告:上海金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杨从新,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骏旗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金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钟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