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4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4283连云港东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晓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东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晓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4283号原告:连云港东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博纳花园南门10号法定代表人:孙宜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妍,该公司法务。被告:何晓红,女,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福,男,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连云港市东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晓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连云港东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以经协商被告已经缴纳本次诉讼2011年11月30日至2016年11月29日期间的所有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东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连云港东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时恒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