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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辖终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揭阳市福尔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马伊琍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揭阳市福尔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马伊琍,晋江市永和镇来福日杂厨具店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6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揭阳市福尔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蓝城区磐东乔南村陈厝沟。法定代表人:陈泽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伊琍,女,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审被告:晋江市永和镇来福日杂厨具店,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永和镇永和街。经营者:陈清池。上诉人揭阳市福尔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下称福尔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伊琍、原审被告晋江市永和镇来福日杂厨具店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2民初7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福尔兴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广告合同纠纷。2010年9月6日,福尔兴公司与马伊琍签订了《广告代言合同书》,上述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议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乙方合同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因乙方马伊琍住所地在上××市虹口区,因此,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马伊琍系基于肖像权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根据福尔兴公司提供的《广告代言合同书》,2010年9月6日,福尔兴公司与马伊琍签订了上述合同,约定马伊琍为福尔兴公司”福尔兴”品牌不锈钢餐具厨具刀剪器皿类产品拍摄平面广告,并担任上述产品的形象代言人宣传上述产品,有效期为2010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但上述合同的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本案马伊琍起诉之日已逾三年,且本案原审原告系选择以侵权纠纷提起诉讼,并将晋江市永和镇来福日杂厨具店作为共同侵权人一并提起诉讼,因此,福尔兴公司主张本案法律关系系广告合同纠纷,缺乏依据,不应以上述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确认本案管辖权。本案应以原审原告起诉的肖像权纠纷来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晋江市永和镇来福日杂厨具店的住所地为福建省晋江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福尔兴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缺乏依据。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天法审判员  贺张翡审判员  余卓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娇萍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