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陈川、王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川,王凯,何德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087号申请执行人:陈川,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王凯,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何德俊,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陈川与王凯、何德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凯、何德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