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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3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康保县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与卢艳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保县天润热力有限公司,卢艳强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3民初618号原告康保县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康保县康保镇南环路东端路北。法定代表人刘亚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夏丽,该公司员工。被告卢艳强,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康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保县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卢艳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保县天润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保县天润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明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晓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