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行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刘志田、李俊文与国土资源部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田,李俊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行初709号原告刘志田,男,住辽宁省凌源市。原告李俊文,女,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法定代表人姜大明,部长。委托代理人于银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田、李俊文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刘志田、李俊文达到了诉讼目的,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确系刘志田、李俊文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田、李俊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志田、李俊文共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何君慧代理审判员 肖玲玲人民陪审员 李克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赵胜利书 记 员 苏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