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方军犯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502号被执行人:方军。被执行人方军犯盗窃罪,本院于年3月7日作出的()鄂0202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年5月4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于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方军名下无车辆,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协助查询房产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应当立即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人民陪审员 方冬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