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执16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杭州骏马纺织有限公司、林兴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骏马纺织有限公司,林兴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16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骏马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运河路31-3号,组织机构代码:73993388-8。法定代表人:马九斤,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祯栋,福建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兴彬,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骏马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兴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60554元及利息,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兴彬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本院书面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旭裕执行员 潘荣锋执行员 连博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思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