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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谢杰与陈艳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杰,陈艳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728号原告:谢杰,女,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河南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艳峰,男,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谢杰与被告陈艳峰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谢杰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杰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谢杰负担。审判员  杨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燕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