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41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唐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唐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41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61号之一经委大厦附楼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64158242。负责人,符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唐翠霞,女,汉族,1981年3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执行人唐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86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唐翠霞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借款本金79719.87元、计算至2016年10月20日的罚息1155.94元,以及以本金79719.87元从2016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8%的标准计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0.9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975元,执行得款用以支付本院同期执行的(2017)粤0605执7347号案受理费、执行费960.95元及本案执行费1113.14元,余款1900.91元已退予申请执行人。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辖区内的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执行查控系统对车辆登记、工商登记及银行存款进行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形,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唐翠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执行得款1900.91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尚谦执行员 黎健明执行员 郑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智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