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刑初121号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瑞金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1月11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0日下午,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赣B×××××普通两轮摩托车由瑞金市象湖镇沙子岗往泽覃乡永红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瑞金市叶坪乡仰山岽一上坡转弯路段时,遇相对方向骑自行车的杨某,两车在道路的中间偏右处接触碰撞,造成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依法提取张某某的血液样本送检,鉴定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0mg/100ml,依照《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CB19522-2010)》4.1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经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某和杨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受害人杨某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杨某医药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4250元,杨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张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表、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受害人杨某的陈述,交通事故现场变动后的现场照片,张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提取血液登记表及提取血液照片,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赣B×××××车辆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与杨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跃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文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