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兴国与陈学均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国,陈学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陈兴国,1969年6月30日出生,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陈学均,1970年4月5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绵民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依据(2013)绵执字第15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案外人江油市万鑫金属门窗厂(以下简称:万鑫门窗厂)名下位于江油市会昌北路的两宗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江国用(2014)第020XXXX号,面积1553.1平方米;江国用(2014)第020XXXX号,面积6892.3平方米】,后万鑫门窗厂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2016)川07执异8号裁定书裁定万鑫门窗厂异议成立,中止对江油市会昌北路的两宗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江国用(2014)第020XXXX号、江国用(2014)第020XXXX号】的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兴国不服该异议裁定,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作出(2016)川07民初29号民事判决,驳回陈兴国的诉讼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案外人江油市万鑫金属门窗厂名下位于江油市会昌北路的两宗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江国用(2014)第020XXXX号,面积1553.1平方米;江国用(2014)第020XXXX号,面积6892.3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峰审判员 汪 炜审判员 何正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平 来源:百度搜索“”